为了收点儿“好处费”竟把银行卡给他人用

来源:研究室  发布时间:2024-04-23 00:00:00 查看次数:21


银行卡是个人重要的金融工具,按有关规定,禁止出租出借。鄢陵县的王某,为了收点儿“好处费”,竟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,帮不法分子代收款。昨日,记者从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获悉,该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。

【身边的事】

2022年7月,王某的一位微信好友对他说,通过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帮不法分子代收款也就是“跑分”,可以赚取佣金,来钱快且无风险。考虑到手头儿正紧,王某便向该好友提供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,让对方进行转账操作。仅仅4个小时,王某就从中获利1300元。

尝到甜头儿后,王某拉拢其朋友刘某通过同样的方式赚钱,他则从中收取“介绍费”。2022年9月,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,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。2023年1月,王某迫于压力在父亲的陪同下到鄢陵县公安机关投案。

王某的案件被移交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。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,王某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支付结算,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,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案发后,王某具有自首、积极退赃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最终,该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处理。

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检察官了解到,刘某非常生王某的气,多次指责朋友王某害了自己,两人多年的友谊出现裂痕。考虑到友谊难得,检察官联合帮教社工多次进行释法说理、耐心劝导。终于,在检察官的努力下,刘某、王某这两个曾经的好友重新拥抱在一起。“之所以误入歧途,主要还是怨自己‘贪小便宜’,系‘不劳而获’思想作祟,再加上不懂法。”他们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,均表示以后多学法,增强法治意识、规矩意识。

【检察官提醒】

非法出借和买卖银行卡、手机卡,已经成为较为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。此外,为不法分子提供技术设备、开发非法软件、搭建“跑分”平台等行为,也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。市民一定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充当犯罪的“帮凶”和“工具人”,切勿轻信“低付出、高回报”的话语,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、照、卡、号等,拒绝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形式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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